辦事指南
關于報停和恢復供暖
實行分戶控制的采暖用戶2016年要求停止供熱,報停日期截至9月30日,持相關證件(房照、身份證,原件及復印件)和資料到所屬收費管理站辦理書面停止供熱手續。
以前年度報停已斷網的用戶今年恢復供暖請于10月15日之前繳費并辦理復供手續,由供熱單位予以聯網恢復供暖。
辦理取暖費相關業務所需證件
一、辦理取暖費繳存業務
①如開具發票姓名和單位與產權變更時原始錄入信息一致,則不需要提供任何證件,只提供住址信息便可繳納。
②如開具發票姓名為家庭成員姓名,則需要提供房照、戶口本、結婚證等登記雙方姓名的任一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。
③租房戶,提供房照復印件、租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。
二、辦理取暖費信息變更
①需要添加單位,用戶到經營業務部簽訂供熱協議書,由用戶報銷單位加蓋公章,提供房照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。
②需要改成家庭成員姓名,提供房照、戶口本、結婚證等登記雙方姓名的有效證件和變更人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。
③無房照,需要提供房屋大票或房屋準住證的原件及復印件;房照抵押,需提供加蓋抵押單位公章的房照復印件。同時提供變更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。
④租房戶,提供租房協議、房主同意變更協議、房照、變更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。
三、查詢取暖費發票底根
發票丟失、查詢取暖費發票底根,需要用戶提供報銷單位出具該年度未報銷證明(介紹信),加蓋單位公章,標注所查年度、地址、姓名、單位等準確信息,發票底根和單位證明信息必須相符。
四、房屋買賣開具不欠取暖費證明
需要提供房照和買、賣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;如未辦理房照,需要提供大票或房屋準住證;如房屋抵押,需提供加蓋抵押單位公章的房照復印件。